任何人士,包括法团、合伙业务、受托人或团体,在香港经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(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),均须纳税。
根据《税务条例》第112章的3种直接税项为:
我们拥有丰富经验提供以下服务,包括:
- 作为客户之税务代表,为客户编制及呈报报税表
- 为个人及公司定出税务安排及建议,以合法途径节省不必要之税项开支
- 协助客户回答税务局之查询,处理税务局实地审核及税务调查,并代表客户提出对有关事项之申诉
- 处理雇主及雇员之薪俸报税表
- 处理物业税报税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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